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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nstance of | (noun) a tribunal that is presided over by a magistrate or by one or more judges who administer justice according to the laws court, court of law, court of justice, lawcourt |
Meaning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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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inese | |
has gloss | zho: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,是中華民國的三級法院之一,位於台灣雲林縣,屬於普通法院,通常又被簡稱為雲林地方法院或雲林地院。 沿革 現今的雲林地區在台灣日治時期初期一度有法院之設,1895年10月7日,日本政府以軍事命令發布「台灣總督府法院職制」,依據該命令,設有臺灣總督府法院雲林支部,以管轄今雲林地區之司法事務。 *1896年,台灣改行民政,總督府以律令第一號公布「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」,該年依該條例曾成立名為雲林地方法院之法院,惟旋於1897年11月被廢止,相關司法案件由嘉義地方法院接管。1989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「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」後,全台地方法院僅餘三座,今雲林地區之案件又歸台南地方法院管轄。 *1919年,台南地方法院嘉義支部成立,今雲林縣境(至日治末期為斗六郡、虎尾郡及北港郡)之司法案件轉歸該支部審理。 *1921年10月,今雲林地區始成立台南地方法院虎尾出張所,惟僅受理不動產登記事項,其餘案件仍歸台南地方法院審理。 *二次大戰後,國府接收台灣,1947年3月1日,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成立,轄區包括雲林縣及嘉義縣。 *1956年4月15日,在雲林縣虎尾鎮設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雲林庭,受理雲林縣北港鎮、四湖鄉、口湖鄉及水林鄉4鄉鎮(此4鄉鎮加上元長鄉即為日治時期之北港郡)以外之16鄉鎮的民事案件;而該4鄉鎮之民事案件及所有鄉鎮之刑事案件仍由嘉義地方法院受理。 *因雲林庭所在辦公處過於狹小,遂有籌設獨立法院之議,1964年7月1日,本院正式成立,所轄區域為雲林縣全境。 *1965年,本院建築於同年開工及完工,同年12月28日遷入辦公,該建築使用至今。 |
lexicalization | zho: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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